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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承裝業應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登記 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 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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