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符合第一目資格之一者一名及第二目資格之一者一名以上人員:
  (一)電機技師;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
        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
        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
        得證書之甲種電匠。
  (二)電機技師;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配
        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變壓器裝
        修、變電設備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依法考驗合格取
        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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