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不得僱用下列人員,擔任裝設維修工作:
一、未符合前四條有關僱用資格規定之人員。但具有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測驗合格之配電電纜接
    頭處理技術人員、配電線路裝修相等丙級技術人員或配電電纜裝修相
    等丙級技術人員,並領有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二、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
    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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