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登記之冷凍空調業,因停業、復業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機關申報。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立法理由〕
  為利於有效管理,明定冷凍空調業有變更事實時,應向原登記之機關申
  報資料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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