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登記之冷凍空調業,因停業、復業或原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之機關申報。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為利於有效管理,明定冷凍空調業有變更事實時,應向原登記之機關申 報資料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