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之冷凍空調業,自處分或通知送達之
  次日起,不得再行冷凍空調業務。但已開始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中央
  主管機關得准其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
〔立法理由〕
  一、明定冷凍空調業經廢止登記、停止執業或自請停業,不得再行冷凍
      空調工程。
  二、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以保護第三者
      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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