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未領有登記證書或受停、廢止執行冷凍空調業業務處分而仍執行業務或
  刊登廣告招攬冷凍空調業務者,勒令其停業,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行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
  明定未取得冷凍空調業資格,非法執業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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