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冷凍空調業分特、甲、乙、丙四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特等:
    (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千噸以上空調或五百馬力以上冷凍工程
          之經歷或能力。
    (三)聘僱專任技師一人、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二人、丙級
          技術士三人以上。
  二、甲等:
    (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之空調或二百馬力
          以上未滿五百馬力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三)聘僱專任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二人及丙級技術士三人
          以上。
  三、乙等:
    (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之空調或五十馬力
          以上冷凍工程之經歷或能力。
    (三)聘僱專任甲級技術士一人、乙級技術士一人及丙級技術士二人
          以上。
  四、丙等:
    (一)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製造或安裝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工程
          之經歷及能力。
    (三)聘僱專任乙級及丙級技術士各一人以上。
  專任技師得執行甲級技術士之業務,甲級技術士得執行乙、丙級技術士
  之業務,乙級技術士得執行丙級技術士之業務。
  前項所定製造或安裝之經歷或能力、專任技術士及技師之資歷,其認定
  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丙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一年以上製造或安裝空調累積達一百噸以上或製
  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五十馬力以上之業績,始得申請換領乙等冷凍
  空調業證書;乙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二年以上製造或安裝空調累積達五
  百噸以上或製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二百馬力以上之業績,始得申請
  換領甲等冷凍空調業證書;甲等冷凍空調業者須有三年以上製造或安裝
  空調累積達一千噸以上或製造或安裝冷凍工程累積達五百馬力以上之業
  績,始得申請換領特等冷凍空調業證書。
〔立法理由〕
  一、為利於管理冷凍空調業,爰將冷凍空調業分為四等,並授權中央主
      管機關對業者之經歷或能力、技術士之條件訂定認定辦法。
  二、明定冷凍空調業者之升等,以經過一定營業年限,並累積一定噸數
      或馬力之業績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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