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查核取樣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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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派赴貨櫃集散站實施查核
    取樣業務之查驗人員工作場所安全,並順利執行查驗勤務,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須經查核取樣商品屬整裝貨櫃進口者,查驗人員應會同報驗義務人或
    其受託人於貨櫃集散站內集中查驗區或其另有規劃之安全區域實施,
    屬合裝貨櫃者,應於拆櫃進倉後實施。

三、待查核取樣貨櫃如同屬海關查驗之貨櫃,受理查驗單位應優先配合海
    關查驗時間調派人力至集中查驗區共同查驗。

四、不易取樣之商品,得依據商品先行放行辦法辦理放行後再至適當地點
    取樣。

五、貨櫃集散站內貨櫃吊掛作業區域或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應避
    免進入及逗留。

六、須經查核取樣之整裝貨櫃,本局受理查驗單位應要求報驗義務人或其
    受託人預先申請吊櫃作業,當日上午執行查核取樣者應於前一工作日
    下午四時前提出申請;當日下午執行查核取樣者,應於上午十一時前
    提出申請。

七、查核取樣之臨場費應依據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規定收取。但有不可
    歸責於報驗義務人或其受託人之情形,例如貨櫃場機具臨時故障、天
    災、停電及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須再次派員查核取樣者,免再收取
    臨場費。

八、執行查核取樣時,查驗人員除依規定應配戴識別證及穿著制服外,應
    於制服外加穿反光背心並配戴安全頭盔及穿安全鞋,並視需要配戴口
    罩及手套等,以確保人身安全。
〔立法理由〕
原規定內安全防護裝備項目僅例反光背心及安全頭盔,為能詳例主要安全
防護裝備項目以供依循,爰增列其他主要安全防護裝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