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註冊申請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依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合併計收之,其各
      類之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指定使用在第一類至第三十四類者,同類商品中指定使用之商
          品在二十個以下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商品超過二十個,每
          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二百元。
    (二)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至第四十五類者,每類新臺幣三千元。
          但指定使用在第三十五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超過五個者,
          每增加一個,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申請商標註冊者,前項註冊申請費每件
  減收新臺幣三百元;其全部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與電子申請系統參考
  名稱相同者,每類再減收新臺幣三百元。

  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註冊費已分二期
  繳納者,第二期應繳納之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延展註冊費如下:
  一、商標或團體商標,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二、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延展註冊核准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前項延展註冊費。

  申請分割費如下:
  一、註冊申請案,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按分割後增加之件數,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三、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於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確定
      前申請分割者,依前款規定核計後,加收新臺幣二千元。

  其他申請費如下:
  一、申請變更註冊申請事項或註冊事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於一變
      更申請案中同時申請變更多件相同事項者,依變更案件數計算之。
  二、申請減縮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授權登記申請
      案中同時申請授權多件相同事項者,依授權登記案件數計算之;如
      為再授權登記申請案者,亦同。
  四、申請廢止授權或再授權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五、申請移轉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其於一移轉登記申請案中同時
      申請移轉多件相同事項者,依移轉登記案件數計算之。
  六、申請質權設定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七、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八、申請異議,每類新臺幣四千元。
  九、申請評定,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申請廢止,每類新臺幣七千元。
  十一、申請參加異議、評定或廢止,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申請發給各種證明書件,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十三、申請查閱案卷,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註冊證,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