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玩具槍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經營玩具槍之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業務者,其申請設立程序
  如左:
  一、公司組織:
      辦理公司登記後,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
      登記。
  二、獨資或合夥(行號):
      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
  前項之公司、行號設立工廠者,應向工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工廠設立登記。
  前二項登記,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營利事業統一發證
  辦法、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經營製造、加工、修理、銷售、輸入玩具槍為業者,營利事業主管機關
  於核准設立登記時,應副知各該業務權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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