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服務業創新研發,並將成果應用於展
店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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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一)連鎖總部。
(二)曾獲政府補助並結案之創新研發計畫業者。
每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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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申請計畫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鎖總部提出已完成創新規劃(新品牌、新服務商品、新行銷模
式、新經營模式或新商業應用技術等)之展店計畫。
(二)連鎖總部提出具新服務商品、新行銷模式、新經營模式或新商業
應用技術之創新計畫及展店計畫。
(三)曾獲政府補助並結案之創新研發計畫業者(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
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或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就其成果推展,提出應用創新成果之展店計畫。
前項各款之展店計畫,每店僱用人數須達五人以上,補助之店數上限
為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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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申請案之補助款經費及編列科目如下:
(一)計畫經費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二項,政府補助款不得
超過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
(二)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申請計畫,每一新設展店,補
助新開店主新臺幣五萬元,新開店主須自籌新臺幣五萬元,但展
店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科目範圍限審
核通過計畫之人事費。
(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如下:
1.申請創新計畫補助款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連鎖總部每一新
設直營或加盟店,補助新開店主新臺幣五萬元,新開店主須自
籌新臺幣五萬元,創新計畫及展店計畫總補助款申請上限為新
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2.申請之創新計畫,補助款不得超過自籌款,自籌款部分不得超
過公司實收資本額。
3.補助科目範圍限於與審查通過計畫相關之下列項目:
(1)研發人員之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資本支出不予補助。
(3)研發設備使用費不得超過購置成本百分之三十。
(4)研發設備維護費不得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百分之五。
(5)技術移轉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6)技術移轉單位所支出之國內外差旅費。
(7)首次行銷廣宣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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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公司專任人員。
申請計畫提出時,應向本部聲明下列事項:
(一)應自行確認並無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二)申請人保證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三)申請人保證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
屆滿情事。
(四)申請人保證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申請人保證未來針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不進行誇大不實之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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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申請作業,由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公司為申請人,於本部公告申
請期間內,依規定內容格式研提計畫書,備齊下列資料向本部提出申
請:
(一)計畫書二份(檢附申請人之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二)計畫書電子檔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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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為進行計畫審查,得設置審查小組,延聘相關領域之專家擔任審
查委員:審查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補助計畫之指導方向或審查原則。
(二)確認審查會議之審查結果。
(三)審核計畫申請人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與經費。
(四)計畫之執行、管考及其他相關事項。
審查委員對於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他人應秘密之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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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計畫之審查流程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資格審查:審查申請資格。
(二)計畫審查會議:依研發計畫之特性類別,召開計畫審查會議逐案
進行審查。
(三)所有申請案經審查完成後,彙送計畫決審會議決審,核定補助名
單。
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之創新性是否超過產業一般水準。
(二)計畫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
(三)評估申請人之資格、團隊之執行能力、展店效益、新聘人員配置
規劃。
(四)計畫後續成果落實及營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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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之計畫書覆核、簽約、經費核撥及結案,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計畫書覆核:獲補助之計畫應於簽約前確認修正後計畫書內容;
如於核定簽約日前未通過計畫書覆核者,取消補助資格。
(二)簽約:
1.計畫書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部核定後進行簽約作業。
2.經審核通過之計畫,由申請人與本部或受託之計畫管理單位簽
約,並應於補助核准函所定期間簽訂補助契約;如未依時簽約
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取消補助資格。
(三)經費核撥:
1.計畫經費列報期間可溯自計畫申請當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三
十日止。計畫核銷須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畢。
2.計畫經費須依本計畫規定,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業者自籌款二
項,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3.計畫係全程審查,通過之計畫一次全程簽約,本部或受託之計
畫管理單位將依約分期撥付政府補助款予申請人,計畫執行完
成後經由預算之動支與核銷,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4.計畫結案報告經通過審查後方可核撥補助經費。
(四)結案:
1.申請人須於本部核定之結案十日前檢具結案報告及經費動支表
辦理結案作業;若未於核定期間內完成結案作業者,逕行解除
契約。
2.申請計畫之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人所有。
3.申請人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
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及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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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計畫執行管理與查核:
(一)獲補助之新開店主需提供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稽
徵機關發給之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與新開展店運用創新成果
之實況照片立地介紹,及新開店新僱人員之勞保卡影本,並僅適
用計畫開始日至計畫結束日完成設立者,若為已完成或已執行之
展店均不得申請。
(二)計畫經費之變更、保留,依政府預算法及本部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三)本部得不定期進行查證或查訪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必要時
得委請專業人員協助進行計畫或帳務查核。
(四)計畫執行期間,若契約所附全程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應敘
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需以書面資料函送申請進
行計畫變更。
(五)於計畫執行期間,若發現業者因本計畫之執行,與第三人間有相
關權利爭訟事件發生時,或有違背契約規定者,得要求業者限期
改善,若業者未能於限期改善或情節重大者經計畫審查會議裁定
屬實者,得予以終止計畫及解除契約,並全數追回已撥付之補助
款,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六)業者於計畫結束後二年內,需配合本部及計畫辦公室,填報成效
追蹤表,並參與相關成果發表與展示等活動。
(七)依本補助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計畫,其計畫管理依「協助
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業者創新研發計畫」之補助作業流程
辦理。
(八)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
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經費來源與分配,申請人不得異議,且不
得對本部或受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九)計畫執行期間,申請人應負責彙整相關資料,提送本部或受託之
計畫管理單位,以利查證作業,確保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十)查核未通過者,申請人應就異常狀況立即修正,並應於規定期限
內繳交修正報告,必要時本部得召開異常個案審議會議。複核不
通過者,得依瑕疵程度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一)本計畫之執行依「促進商業研究發展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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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進行中,如因技術、市場、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勢變遷而無
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時,經提報本部審議同意後,得停
辦該計畫。
計畫執行及經費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者,本部得依約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已撥付而未執行或已執行
但不符合契約計畫內容之補助經費: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未依計畫推動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進行之工作、應完成之計畫目標與計畫書內容不符。
(四)所完成之工作,經本部審查、查驗或驗收不通過。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執行。
(六)有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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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本計畫重複獲得政府其他計畫補助。簽約
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追回全部補助款
外,並自解約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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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之補助事項、補助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及相關資訊,
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
按季公開於本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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