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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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進一步簡化行政手續,並方便各界瞭解大陸物品開放進口項目及其
    相關規定,大陸物品輸入管理,已自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起,由農、工
    產品正負面兩表並列之方式,改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辦
    理。在「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 MW0
    」代號者,為「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列有「 MP1」代號者,屬
    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其餘未列有「MW0」或「MP1」
    代號者,為「大陸物品准許輸入項目」。
二、上述列有「 MP1」代號之項目,由於其詳細品目無法於「中華民國輸
    出入貨品分類表」內一一列出,故另編入「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據以執行。表列項目,其CCC號列
    後加註「EX」字樣者,表示該號列項下僅開放進口符合該中、英文貨
    名之大陸物品。另表列「特別規定」包括「MXX」及「NXX」兩項。
三、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除「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
    「輸入規定」欄列有「 121」(由貿易局簽發輸入許可證)之項目,
    及「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內「輸入規定」欄列有「 MP1」(
    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且於「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
    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 MXX」代號之
    項目,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簽證外,其餘項目免辦輸入許可證。
四、前項適用免除輸入許可證措施之進口人,包括:
  (一)經國際貿易局核准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
  (三)已立案私立小學以上學校。
  (四)入境旅客及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行李物品,量值在海關規
        定範圍以內者。
  (五)各國駐華使領館、各國際組織及駐華外交機構持憑外交部簽發之
        在華外交等機構與人員免稅申請書辦理免稅公、自用物品進口者
        。
  (六)其他進口人以海運、空運或郵包寄遞進口,其離岸價格(FOB
        )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
五、輸入大陸物品,應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限制輸入貨
    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
    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八日經授貿字第0九一二00二一七二-0號公告
    同時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