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家屬用電優待付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軍人因傷障持有撫卹令者,在領卹期間,其住宅自用生活必需用電,得憑
撫卹令及戶口名簿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優待付費。
〔立法理由〕
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檢視本辦法具歧視性
文字,爰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者」之「障礙」用
詞,將「傷殘」修正為「傷障」,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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