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所指能源用戶範圍如下:
  (一)觀光旅館: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
        宿及相關服務之業者。
  (二)百貨公司: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分部門零售之百貨公司業
        者。
  (三)零售式量販店:指在同一場所從事多種商品量販零售之業者。
  (四)超級市場:指從事提供家庭日常用品、食品分部門零售,及生鮮
        與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之業者。
  (五)便利商店:指提供便利性商品,如速食品、飲料、日常用品或其
        他相關服務性商品等,為滿足顧客即刻所需之業者。
  (六)化粧品零售店:指從事清潔用、保養用、彩粧用化粧品、香水或
        其他相關商品經營零售之業者。
  (七)電器零售店:指提供各種電器用品及器材零售之業者,並包括電
        子設備、照明設備、電力設備、家電用品、器材或其他相關商品
        之零售通路。
  (八)銀行:依銀行法之規定,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九)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經營證券業務之機構。
  (十)郵局:依郵政法之規定,經營遞送郵件、集郵及其相關商品等業
        務之機構。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具有固定路(
          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
          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指從事中西各式餐食供應,並提供得於點餐後在現場立
          即食用、餐食外帶或外送之業者。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指從事男用、女用、兒童或嬰兒用等各種服飾
          品零售之業者。
  (十四)美容美髮店:指從事化粧、臉部美容、美指、剪髮、理髮、燙
          髮或美髮造型設計之業者。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指從事書籍或文具等零售之業者。
  (十六)眼鏡零售店:指從事非處方用眼鏡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七)鞋類零售店:指從事皮革、橡膠、塑膠或其他材料製成之鞋類
          及其配件零售之業者。
  (十八)鐘錶零售店:指從事鐘錶及其零件等零售之業者。
  (十九)一般旅館: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業者。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指從事汽、機車零件、配備或用品
          零售之業者。

二、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冷氣不外洩:指使用空調設備供應冷氣,須設置防止室內冷氣外
        洩或室外熱氣滲入之設施,如手動門、自動門(機械或電動)、
        旋轉門或空氣簾、窗戶等,達成減少室內冷氣或室外熱氣,經由
        所使用之建築鄰接外氣之立面開口部洩漏或滲入。
  (二)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鹵素燈泡及額定消耗功率
        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三)室內冷氣溫度限值:指供公眾出入之營業場所,室內冷氣溫度平
        均值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室外溫度低於攝氏二十六度。
        2.室外相對濕度高於百分之八十五。
        3.餐館,或其他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或美食街,於七時至九時、
          十一時至十四時及十八時至二十一時之時段。
        4.能源用戶提供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於
          該場所從事該等活動期間。
        5.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於旅客入住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