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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 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立法理由〕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配合政府組織及業務調整,幾經改制並更名為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爰修正機關(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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