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5日

所有條文

    有關國內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茲分述如下:
一、停車格位
  (一)車輛停車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第一百九
        十條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
        圍,同時對於專用性停車位(如裝卸貨專用等),為有效規範其
        停放秩序,訂定相關規定,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
        有關各車種停放線劃設規定如表1。
    表1  車輛停車位劃設規定一覽表
┌────┬───────────┬──────┐
│ 車種別 │  劃設線型及設置原則  │    尺寸    │
├────┼───────────┼──────┤
│小型車停│白實線,線寬10公分。  │長5-6公尺  │
│車位    │                      │寬2-2.5公尺│
├────┼───────────┼──────┤
│機器腳踏│1.白實線,線寬10公分。│長 2公尺    │
│車停車位│2.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寬 1公尺    │
│        │  採用線寬 5公分。    │            │
├────┼───────────┼──────┤
│身心障礙│白實線,線寬10公分。  │寬3.3 公尺以│
│者停車位│                      │上(平行停車│
│        │                      │除外)      │
├────┼───────────┼──────┤
│專用性停│1.白實線,線寬10公分。│長8-9公尺  │
│車位    │2.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寬2-2.5公尺│
│        │  輛標字或圖案(如裝卸│            │
│        │  貨專用)。          │            │
│        │3.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            │
├────┼───────────┼──────┤
│大型客車│白實線,線寬10公分。  │長12公尺    │
│停車位  │                      │寬3-3.5公尺│
└────┴───────────┴──────┘
  (二)機車停車格位
        機車停放格位的配置除應考慮需求與人行道空間是足夠外,並應
        避免行人與機車間之衝突。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編撰之「市區道路
        人行道設計手冊」中提及,在不造成市區道路景觀的破壞;以及
        不影響行人通行之權益下,有關機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準則包括:
        1.機車停放以不影響行人安全為原則,機車應直接由設有敘坡或
          與人行道等高之慢車道進入停車格位,或由人行道牽行進入停
          車各位,而不得由人行道上駛入。
        2.機車停放格位以劃設於路旁停車帶為優先考慮。
        3.當路寬不足,可利用公共設施帶植栽之間隔空間設置機車停車
          格位。
        4.機車停放格位與人行道間如有高程差,應設置警示帶(如以舖
          面設置或標線繪設方式隔離),以防止行人誤踏入停車格(詳
          圖 1)。
        5.機車停放格位與車道間如有高程差,其坡度斜率應小於1:3,
          以利機車駛入(詳圖 2)。
        6.機車停放格位以直角式為主,與路面邊緣直交,長2.2 公尺,
          寬 1公尺(詳圖 3)。
        7.若因路寬不足,且考慮機車進出方便,可改敘角停放,以45度
          為原則,佔路寬1.6 公尺(圖4 )
  (三)自行車停放空間
        提供安全、有序與便利的自行車停放空間,是提高城市居民使用
        自行車意願的重要措施。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編撰之「市區道路人
        行道設計手冊」中,有關自行車停放格位之設置準則包括:
        1.自行車停放位置應普遍設置在自行車道的旅次起訖點,例如學
          校、車站、捷運站、公園等地(詳圖 5)。
        2.自行車的停放地點,應著重方便性,若停放時間稍長,最大步
          行距離應維持在 100公尺以內;若停放時間較短,則最大步行
          距離應維持在20-30公尺內。
        3.設置可與車輪鎖在一起的停車架,以防失竊。
二、禁停標線
  (一)劃設原則
        國內禁停標線係依據設置規則規定之,有關本節參考「交通管制
        規劃與設計手冊」等內容,表列禁停標線劃設原則如表2。
    表2  道路禁止停車標線劃設規定表
┌────┬─────┬────────────┐
│標線名稱│ 得設條件 │        一般規定        │
├────┼─────┼────────────┤
│禁止停車│1.路寬未滿│1.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
│線(設置│  5 公尺,│  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
│規則 168│  雙邊劃設│  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
│條)    │  。      │  邊緣以30公分為度。[註]│
│        │2.路寬5-7│2.本標線柰止時間為每日上│
│        │  公尺,單│  午七時至夜間八時,如有│
│        │  邊禁劃設│  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
│        │  。      │  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
│        │3.路寬7-8│3.得配合設置禁止停車線標│
│        │  公尺,單│  誌(禁25),或黃色標字。│
│        │  邊禁劃設│4.如欲禁止機車在道路兩旁│
│        │  為原則,│  之行人道上停放車輛時,│
│        │  單行道除│  須以「禁25」禁止停車標│
│        │  外。    │  誌配合附牌表示之。    │
├────┼─────┼────────────┤
│禁止臨時│          │1.本標線劃設方式與禁止停│
│停車線(│          │  車線相同。            │
│設置規則│          │2.禁止時間為全日24小時,│
│169 條)│          │  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
│        │          │  誌及附牌標示之。      │
│        │          │3.得配合設置禁止臨時停車│
│        │          │  標誌(禁26)或紅色標字。│
├────┼─────┼────────────┤
│「禁止停│得配合禁止│本標線為黃色變體字,每字│
│車」標字│停車線標繪│為30公分正方,間隔30公分│
│        │。        │,循行車方向沿禁止停車線│
│        │          │,每隔20-50公尺橫寫一組│
│        │          │。                      │
├────┼─────┼────────────┤
│「禁止臨│得配合禁止│本標線為紅色變體字,每字│
│時停車」│臨時停車線│為30公分正方,間隔30公分│
│標字    │標繪。    │,循行車方向沿禁止停車線│
│        │          │,每隔20-50公尺橫寫一組│
│        │          │。                      │
└────┴─────┴────────────┘
  [註]禁停標線劃設於有緣石之道路路面邊緣時,該標線至緣石間仍屬禁
      止停車區域。
  (二)設置準則
        本案另參考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90.1.20.)有關「交通管制
        設施設置準則彙編」內容,彙整禁停標線相關參考內容如表3至
        表5。
    表3  道路禁止停車標線劃設參考原則一覽表
┌─┬──┬───┬───────┬──────┐
│編│道路│禁停標│劃          設│說        明│
│號│狀況│線別  │方          式│            │
├─┼──┼───┼───────┼──────┤
│ 1│交叉│紅實線│1.自兩側路緣交│1.依據處罰條│
│  │路口│      │  叉頂點起算左│  例第55條及│
│  │10公│      │  右各十公尺。│  道安規則第│
│  │尺內│      │2.幹道之交叉路│  111 條規定│
│  │    │      │  口可依路況調│  。        │
│  │    │      │  整劃設紅線長│2.該路段未劃│
│  │    │      │  度。        │  設禁停標線│
│  │    │      │              │  時,仍不得│
│  │    │      │              │  臨時停車。│
├─┼──┼───┼───────┼──────┤
│ 2│公共│紅實線│頭尾兩端站牌往│同上        │
│  │汽車│      │外延伸十公尺。│            │
│  │招呼│      │              │            │
│  │站10│      │              │            │
│  │公尺│      │              │            │
│  │內  │      │              │            │
├─┼──┼───┼───────┼──────┤
│ 3│消防│紅實線│消防栓為中心左│1.依據處罰條│
│  │栓 5│      │右延伸2.5 公尺│  例第56條及│
│  │公尺│      │              │  道安規則第│
│  │內  │      │              │  111 條規定│
│  │    │      │              │  。        │
│  │    │      │              │2.該路段未劃│
│  │    │      │              │  設禁停標線│
│  │    │      │              │  時,仍不得│
│  │    │      │              │  臨時停車。│
├─┼──┼───┼───────┼──────┤
│ 4│行人│紅實線│1 公尺        │在無騎樓或人│
│  │通行│      │              │行道之巷道,│
│  │大門│      │              │主要於公寓、│
│  │出入│      │              │大樓大門。  │
│  │口前│      │              │            │
├─┼──┼───┼───────┼──────┤
│ 5│車輛│紅實線│左右各延伸三公│1.學校大門(│
│  │出入│      │尺            │  含側門)出│
│  │口  │      │              │  入口。    │
│  │    │      │              │2.無車輛進出│
│  │    │      │              │  的大門左右│
│  │    │      │              │  各延伸一公│
│  │    │      │              │  尺即可。  │
├─┼──┼───┼───────┼──────┤
│ 6│車站│  -  │      -      │依個案處理方│
│  │出入│      │              │式。        │
│  │口處│      │              │            │
│  │理  │      │              │            │
├─┼──┼───┼───────┼──────┤
│ 7│市場│紅實線│      -      │兩側依現況劃│
│  │出入│      │              │設。        │
│  │口  │      │              │            │
├─┼──┼───┼───────┼──────┤
│ 8│醫院│經實線│左右各延伸三公│            │
│  │大門│      │尺。          │            │
│  │(含│      │              │            │
│  │緊急│      │              │            │
│  │出入│      │              │            │
│  │口)│      │              │            │
├─┼──┼───┼───────┼──────┤
│ 9│六公│紅實線│1.出入口及兩側│            │
│  │尺以│      │  各延伸3 公尺│            │
│  │下(│      │  。          │            │
│  │含)│      │2.出入口對面路│            │
│  │巷道│      │  緣對應部分劃│            │
│  │內停│      │  設同長度標線│            │
│  │車場│      │  。          │            │
│  │(庫│      │              │            │
│  │、塔│      │              │            │
│  │)  │      │              │            │
├─┼──┼───┼───────┼──────┤
│10│六公│紅實線│1.出入口及兩側│            │
│  │尺以│      │  各延伸3 公尺│            │
│  │上巷│      │  。          │            │
│  │道內│      │2.出入口對面路│            │
│  │停車│      │  緣對應部分不│            │
│  │場(│      │  予劃設。    │            │
│  │庫、│      │              │            │
│  │塔)│      │              │            │
├─┼──┼───┼───────┼──────┤
│11│無障│紅實線│依出入口寬度劃│            │
│  │礙斜│      │設。          │            │
│  │坡及│      │              │            │
│  │公園│      │              │            │
│  │出入│      │              │            │
│  │口  │      │              │            │
├─┼──┼───┼───────┼──────┤
│12│巷道│  -  │      -      │詳巷道停車管│
│  │    │      │              │制評估原則(│
│  │    │      │              │表5 )      │
├─┼──┼───┼───────┼──────┤
│13│人行│黃實線│至少10公尺以上│僅供汽車臨停│
│  │出入│      │              │上下客或裝卸│
│  │口  │      │              │貨。        │
└─┴──┴───┴───────┴──────┘
  註:黃實線表禁止停車線;紅實線表禁止臨時停車線。
    表4  主要幹道路邊禁停紅線放寬為禁停黃線
          評估原則一覽表
┌──────┬────────────────┐
│  評估項目  │           評估原則             │
├──────┼────────────────┤
│道路幾何條件│中央分隔路型單向車道數大於等於三│
│            │車道,快慢分隔路型則以最外側車道│
│            │大於等於二車道者,才考慮開放路邊│
│            │臨停。                          │
├──────┼────────────────┤
│道路服務水準│道路服務水準為F級時,宜禁止路邊│
│            │臨時停車。                      │
├──────┼────────────────┤
│高停車需求土│如機關場所、醫療機關、辦公大樓、│
│地使用考量  │百貨商店、金融機構等,應酌情考量│
│            │開放路邊臨時停車。              │
├──────┼────────────────┤
│紅黃線劃設原│原禁停紅線長度扣除紅線區段,可供│
│則及其長度  │臨停之路段若大於等於10公尺才規劃│
│            │路邊臨停。                      │
├──────┼────────────────┤
│例外處理    │經評估不宜開放,但考量駕駛人步行│
│            │距與路邊臨停需求,單一街廓長度小│
│            │於100 公尺時仍不宜開放臨停,惟若│
│            │其累計路段長度超過200 公尺時,應│
│            │酌量開放一段禁停黃線區。        │
└──────┴────────────────┘
    表5  巷道停車管制評估原則
┌──────┬────┬───────────┐
│  巷道寬度  │車行動線│     停車管制原則     │
├──────┼────┼───────────┤
│5公尺以下  │單、雙行│雙邊禁止停車          │
├──────┼────┼───────────┤
│5公尺以上(│單行    │單邊禁止停車          │
│含)至7公尺├────┼───────────┤
│            │雙行    │雙邊禁止停車為原則,視│
│            │        │交通狀況許可得規劃單邊│
│            │        │停車。                │
├──────┼────┼───────────┤
│7公尺以上(│單行    │單邊開放停車          │
│含)至8公尺├────┼───────────┤
│            │雙行    │單邊禁止停車為原則,視│
│            │        │交通狀況許可得規劃雙邊│
│            │        │停車。                │
├──────┼────┼───────────┤
│8公尺以上  │雙行    │雙邊停車              │
└──────┴────┴───────────┘
  注意事項:
  1.開放停車路段必須有足夠之路寬供寬2.5 公尺之消防車及救護車通行
    。
  2.開放停車區內之淨空原則(視現況劃設禁停紅、黃線):交叉路口、
    停車場出入口、公寓樓間出入口、防火巷口、消防栓、機關或單位或
    民眾個案申請之禁止停車區。
  (三)相關法規
        有關禁停標線相關法規如表6。
    表6  禁停標線相關法規彙整表
┌───────┬───────────────┐
│法規名稱及條文│            內容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
│線號誌設置規則│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及頂面│
│(91.10.25修正)│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
│第168條       │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              │。                            │
│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
│              │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              │為一0公分。                  │
│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
│              │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
│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
│              │0公尺橫寫一組。              │
│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
│              │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
│              │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
├───────┼───────────────┤
│同上第169條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
│              │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
│              │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
│              │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
│              │公分為度。                    │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
│              │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
│              │餘皆為一0公分。              │
│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
│              │」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
│              │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
│              │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
│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
│              │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
│              │牌標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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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
│罰條例(92.01.2│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修正) 第55條  │元以下罰鍰:                  │
│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
│              │    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              │    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
│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
│              │    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
│              │    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
│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
│              │    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
│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
│              │    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
│              │    ,或併排臨時停車者。      │
│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
│              │    遮蔽標誌者。              │
├───────┼───────────────┤
│同上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
│              │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              │百元以下罰鍰:                │
│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
│              │    理地段停車者。            │
│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
│              │    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
│              │    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
│              │    之前停車者。              │
│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
│              │    處所停車者。              │
│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
│              │    者。                      │
│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
│              │    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
│              │    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
│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
│              │    停車營業者。              │
│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
│              │    車者。                    │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
│              │    不依規定者。              │
│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
│              │    車者。                    │
│              │十一、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
│              │      不依規定繳費者。        │
│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
│              │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
│              │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
│              │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
│              │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              │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
│              │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
│              │之,並收取移置費。            │
│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
│              │第十一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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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則(91.12.13.修│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
│正) 第111條   │    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
│              │    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
│              │    臨時停車。                │
│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一│
│              │    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
│              │    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
│              │    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
│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              │    。                        │
│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
│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
│              │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
│              │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
│              │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
│              │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
│              │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
├───────┼───────────────┤
│同上第112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
│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              │二、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
│              │    理地段不得停車。          │
│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
│              │    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
│              │    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
│              │    前,不得停車。            │
│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
│              │    所不得停車。              │
│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
│              │    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
│              │六、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
│              │    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
│              │    輛。                      │
│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
│              │    得停車營業。              │
│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
│              │    站停車。                  │
│              │九、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
│              │    得停車。                  │
│              │十、不得併排停車。            │
│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
│              │      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
│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
│              │      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
│              │      。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
│              │      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
│              │      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
│              │      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
│              │      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
│              │      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
│              │      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
│              │      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
│              │      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
│              │      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
│              │      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
│              │      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
│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
│              │      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
│              │      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              │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
│              │      或反光標識。            │
│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
│              │      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
│              │      不得紊亂。              │
│              │十五、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
│              │      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              │      。                      │
│              │十六、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
│              │      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
│              │      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
│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
│              │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
│              │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
│              │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