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辦理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整合
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跨區使用,便利民眾多卡通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
總局)。
|
三、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申請對象為市區及一般公路客運業者(以下
簡稱客運業者)。
|
四、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整合補助之電子票證,應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或交通部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核准之電子票證。
|
五、客運業者申請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應符
合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規定,並應取
得本部授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
六、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依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經費編列情形,由公路
總局自九十九年至一0一年間受理補助計畫申請,但以未曾接受交通
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或電子票證驗票機
機齡五年以上之車輛為限;各地區客運業者得依下列適用時間提出申
請:
(一)九十九年:
1.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及澎湖縣。
2.除連江縣外其他地區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之車輛。
(二)一00年: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
(三)一0一年: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由交通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建置電子票證驗票機機齡於前項(一)
及(二)申請適用時間未滿五年之車輛,得於其屆滿五年時之年度提
出申請。
|
七、客運業者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應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書
」,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已至少完成三種以上不同電子票證多卡通(檢附與電子票證公司
協定證明文件)
(三)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建置車輛數及營運路線
(四)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
(五)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合清
分處理系統設備數量及其單價成本、計畫合計經費
|
八、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計畫經費以建置之多卡
通驗票機設備(可併含電子投幣機)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
需票證整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項目列計。
|
九、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由公路總局依計畫書載
明之電子票證整合卡數及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核審計畫
經費合理性後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
|
十、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經費比例規定如下表:
┌───────────┬───────────┐
│ 電子票證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 │
├───────────┼─────┬─────┤
│補助經費比例 │ 4卡 │ 3卡 │
├──────┬────┼─────┼─────┤
│核定同意補助│ 3個月 │ 49% │ 45% │
│後完成建置時├────┼─────┼─────┤
│間 │ 6個月 │ 45% │ 40% │
│ ├────┼─────┼─────┤
│ │ 9個月 │ 35% │ 30% │
└──────┴────┴─────┴─────┘
|
十一、公路總局核審核定同意補助經費額度比例後,客運業者應依核定時
間完成建置,未依核定時間或電子票證卡數完成建置者,依其實際
完成建置時間及電子票證整合卡數所適用第十點規定補助比例補助
之。但逾第十點規定之九個月時間或不足三卡者,不予補助。
|
十二、客運業者申請經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後,應配合公路總局年度預
算保留之需要,於年度年底前完成計畫建置採購契約簽訂作業。逾
時致公路總局預算無法辦理保留者,原核定同意補助之經費,不予
補助。
|
十三、客運業者完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後,應檢具各電子票證公司
完成營運驗證及取得多卡通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符合性等證明文件
與相關經費撥款明細,向公路總局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
十四、公路總局受理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助經費,審核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及相關資料確實無誤後,於原核定補助比例額度內,依第九點、第
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核實撥付之。
|
十五、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助應檢附之相關經費撥款明細項目單據文件等
格式,由公路總局另定之。
|
十六、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或相關單位因應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
務需要,得依本要點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轉乘服務計畫書」
,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補助經費比例由交通部另核定之。
|
十七、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交通部增修訂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