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推動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辦理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整合
    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跨區使用,便利民眾多卡通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執行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公路
    總局)。

三、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補助申請對象為市區及一般公路客運業者(以下
    簡稱客運業者)。

四、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整合補助之電子票證,應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或交通部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定核准之電子票證。

五、客運業者申請電子票證整合補助建置之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應符
    合附件「交通部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規定,並應取
    得本部授權委託機構之符合性驗證證明文件。

六、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依公路公共運輸發展計畫經費編列情形,由公路
    總局自九十九年至一0一年間受理補助計畫申請,但以未曾接受交通
    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或電子票證驗票機
    機齡五年以上之車輛為限;各地區客運業者得依下列適用時間提出申
    請:
  (一)九十九年:
        1.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及澎湖縣。
        2.除連江縣外其他地區尚未裝置電子票證驗票機之車輛。
  (二)一00年: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
  (三)一0一年:高雄市、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
    由交通部(含公路總局)補助建置電子票證驗票機機齡於前項(一)
    及(二)申請適用時間未滿五年之車輛,得於其屆滿五年時之年度提
    出申請。

七、客運業者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應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書
    」,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已至少完成三種以上不同電子票證多卡通(檢附與電子票證公司
        協定證明文件)
  (三)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平台建置車輛數及營運路線
  (四)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
  (五)多卡通驗票機設備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需票證整合清
        分處理系統設備數量及其單價成本、計畫合計經費

八、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計畫經費以建置之多卡
    通驗票機設備(可併含電子投幣機)及客運業者後端之場站與公司所
    需票證整合清分處理系統設備項目列計。

九、客運業者申請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由公路總局依計畫書載
    明之電子票證整合卡數及經核定同意補助後完成建置時間,核審計畫
    經費合理性後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

十、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補助經費比例規定如下表:
    ┌───────────┬───────────┐
    │             電子票證 │電子票證整合卡數      │
    ├───────────┼─────┬─────┤
    │補助經費比例          │  4卡     │  3卡     │
    ├──────┬────┼─────┼─────┤
    │核定同意補助│ 3個月  │   49%   │    45%  │
    │後完成建置時├────┼─────┼─────┤
    │間          │ 6個月  │   45%   │    40%  │
    │            ├────┼─────┼─────┤
    │            │ 9個月  │   35%   │    30%  │
    └──────┴────┴─────┴─────┘

十一、公路總局核審核定同意補助經費額度比例後,客運業者應依核定時
      間完成建置,未依核定時間或電子票證卡數完成建置者,依其實際
      完成建置時間及電子票證整合卡數所適用第十點規定補助比例補助
      之。但逾第十點規定之九個月時間或不足三卡者,不予補助。

十二、客運業者申請經核定同意補助經費比例後,應配合公路總局年度預
      算保留之需要,於年度年底前完成計畫建置採購契約簽訂作業。逾
      時致公路總局預算無法辦理保留者,原核定同意補助之經費,不予
      補助。

十三、客運業者完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計畫後,應檢具各電子票證公司
      完成營運驗證及取得多卡通驗票機功能需求規範符合性等證明文件
      與相關經費撥款明細,向公路總局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十四、公路總局受理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助經費,審核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及相關資料確實無誤後,於原核定補助比例額度內,依第九點、第
      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核實撥付之。

十五、客運業者申請核撥補助應檢附之相關經費撥款明細項目單據文件等
      格式,由公路總局另定之。

十六、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或相關單位因應公路公共運輸電子票證整合無縫轉乘服
      務需要,得依本要點研提「多卡通電子票證整合轉乘服務計畫書」
      ,向公路總局申請補助。補助經費比例由交通部另核定之。

十七、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交通部增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