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動產管理考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加強並落實本局動產管理業務,明瞭存管狀況以釐清錯誤,確保帳
    物相符,增強財物運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國有財產法第六十一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國有
        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二十一點規定。
  (二)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八章財產管理之檢核七十四、七十五、
        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點規定,物品管理手冊第六章物品管理
        之檢核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點規定。
  (三)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有關「財物會計事務」規定。

三、實施單位:本局暨所屬機關

四、盤點範圍:機械及設備類、交通及運輸設備類、什項設備類、非消耗
    性物品。

五、實施方式:
  (一)考核小組成員:
        1.領隊:由財物管理單位(秘書室)主管擔任。
        2.組員:由主計室、監理組各指派一員及秘書室指派二員組成。
  (二)定期考核:本局各機關應依據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每年實施
        動產定期清查盤點,並於上半年度完成。「考核小組」於下半年
        度至各所屬機關考核盤點成果。
  (三)不定期考核:視業務需要或依據上級財產主管機關指示,實施重
        點考核,據以考核各機關平日管理狀況及督導成效。

六、考核項目:
  (一)管理作業:
        1.每年應依規定盤點,並訂定盤點計畫。
        2.各類財產應依行政院頒訂「財物分類標準」分類編號黏訂標籤
          列管。
        3.各類財產帳冊應依規定設置,登帳需登註購置年月日、耐用年
          限、廠牌規格、價格、存放地點、實際狀況。
        4.應依規定編製財產帳卡,其財產明細分類帳與財產統制帳所列
          載應相符。
        5.帳面數量與實際數量應相符。
        6.財產經管人員及主管人員調動時,應依規定辦妥業務交代手續
          。
        7.財產如發生浪費、盜難、損壞、失散、糾紛情事,不可匿報情
          事並依規定處理。
        8.各類表報應依規定填報。
        9.動產之租借應依規定辦妥手續。
       10.實施電腦化作業,財產與物品管理資訊系統需運作正常。
       11.對於財產管理業務及作業程序,應依規定熟練處理。
       12.各類財產管理法規書籍應保管齊全及熟諳瞭解。
       13.財產經管人員及主管人員對所經管動產量值及保管、維護情形
          應完全瞭解。
       14.財產經管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會同有關人員核對帳卡、實際清點
          數量辦理盤點。
       15.不適用或未作適當運用之動產應依規定處理,並簽訂處理計畫
          。
       16.動產管理事故發生時,經管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及時依規定作適
          當處理。
  (二)廢品利用及處理:
        1.動產之報廢應符合規定。
        2.已不能利用之廢品應定期適當處理。
        3.廢品處理所得價款,應依規定繳庫。
        4.具有危險性、污染性之廢品,應依規定送交指定機關妥善處理
          。(例如核子密度試驗儀器或其他放射性、易燃性爆裂物、高
          污染性等廢品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定放射性待處理物料
          管制辦法規定及其他環保機關有關廢物處理等管制規定處理)
          。
  (三)閒置財物之運用及處理:
        檢討形成閒置財物之原因及再利用之可行性,如閒置財物已失原
        定用途,且本機關已不適用,應作價或無償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
        使用,或依規定辦理變賣。
  (四)盤點結果之處理:
        1.各類財產帳卡量值應相符,若有不符情形即查明原因。
        2.有物無帳動產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填具增加單補行登帳。
        3.有帳無物動產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或責令賠償或辦理錯帳
          更正。
        4.財物損壞或殘缺應查明原因,判明責任,予以修復或賠償;年
          久不堪使用財物應依規定辦理報廢。
        5.報廢之廢品應速依規定變賣、利用、轉撥、交換、銷毀,以減
          少庫存;閒置財物應予運用或轉撥。
        6.對財物管理建議事項之分析或辦法研討以解決問題。

七、成效考核:
  (一)由本局考核小組依據各機關執行盤點績效辦理考核,評分完竣連
        同各項盤點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核定成績後發佈並依規定辦理獎懲
        及列入年度產業管理績效考評。
  (二)成績評分:管理作業占五十分、廢品處理占三十分、盤點結果處
        理及執行時效占二十分,合計一百分。
  (三)等級評定:
        1.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應詳列三項以上具體事實
          。
        2.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
        3.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4.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5.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考列丁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財產帳、卡、物不符者。
        2.年度內未依規定辦理盤點或盤點績效不彰。
        3.因管理不當,致發生人為意外事故者。
        4.發生意外事故予以隱匿或無特殊原因逾三個月報廢(損)期限
          始辦理報廢(損)手績者。
        5.各類財產表報未於規定期限內填送,經催辦後,無特殊原因仍
          未依限辦理者。
  (五)獎懲
        1.團體部分:全局取前三名機關辦理獎勵,各發給獎牌一面,於
          本局定期集會中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2.個人部分:以實際參與業務執行者為限
         (1)獲獎第一名機關,主辦人員一員記功一次,主管人員一員嘉
            獎二次,協辦人員二員以內各嘉獎一次。
         (2)獲獎第二名及第三名機關,主辦人員一員嘉獎二次,主管人
            員一員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二員以內各嘉獎一次。
         (3)總成績考列第四至五名機關,主辦人員一員嘉獎一次,主管
            人員一員嘉獎一次,協辦人員二員以內各嘉獎一次。
         (4)總成績考列丙等機關,主辦人員一員申誡二次,主管人員一
            員申誡一次,並責其改善。
         (5)總成績考列丁等機關,主辦人員一員記過一次,主管人員一
            員申誡二次,並責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