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審認、審驗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3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主辦單位:交通部電信總局。
    測量單位: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法人團體所設之電磁量測機構或
              實驗室,或經濟部依國家檢校體系認可之標準實驗室。
    受理單位:交通部電信總局監理處。
二、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審認作業流程圖(附表一)。
三、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審認申請表(附表二)。
四、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審認應注意事項:
   (1)不同機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分別申請型式審認。
   (2)經核發型式審認證明之器材日後上市時應與所測樣品具一致性。
   (3)經本局型式審認合格之器材,本局得隨時派員攜帶證件抽驗產銷廠
      商所銷售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是否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管理規則」
      之規定並保有抽查複驗權利,如經抽驗不合格,應於通知日起三個
      月內全面收回改善,若逾期未改善,撤銷其型式審認,廠商並應收
      回銷售中之器材。
   (4)型式審認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送審廠商須依型式審認證明內之
      型式審認標籤式樣自行印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器材明顯處,始得上
      市銷售。
   (5)送審器材之有關代理權或專利事項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如有糾紛
      ,經法院判決申請者敗訴時,撤銷其型式審認。
   (6)個人自用者僅須備妥使用手冊及規格資料一份並檢附待審器材送審
      ,其經審查合格,發給之型式審認標籤或核准文件應隨器材妥為保
      存備查。
五、型式審認所需器材規格: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所涵蓋之各器材規格。
六、申請手續:
   (1)申請者應備妥下列物品及資料送審:
      1.樣品一台。
      2.產品型錄及4×5吋以上彩色照片四份。
      3.使用手冊及規格資料一份。
      4.電路方塊圖 (BLOCK DIAGRAM)一份。
      5.電路圖及說明書 2一份。
      6.樣品性能檢驗報告正本一份、影本四份,有關機關核准進口或製
        造函影本一份。
   (2)前項第 5款樣品性能檢驗,由申請者自行委託經政府核准立案之公
      司或法人團體所設之電磁量測實驗室,或經濟部依國家檢校體系認
      可之標準實驗室檢驗,並取得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須經該電磁量
      測實驗室之負責人簽章,保證測試過程合乎標準。
      註:申請型式審認之器材,如因體積、重量或功率等因素,無法提
          送樣品至受託檢驗機構檢驗時,廠商應提出書面說明,敘明無
          法提送之理由及其檢驗法細節。
   (3)送審之器材如有缺少前二項相關資料或樣品,經函知補送逾一個月
      未送齊者,視同自動銷案。
   (4)送審廠商應保留樣品供日後核對。
七、審查及檢驗費:
   (1)審查費每種機型新臺幣1000元,本項費用不論是否審查合格概不退
      還。
   (2)委託檢驗費由受託檢驗機構依規定收取。
八、檢驗項目:
    詳細檢驗項目及合格標準由電磁量測實驗室自行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
    術規範填寫檢驗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三)。
九、型式審認程序及發證:
   (1)型式審認程序如附表一型式審認作業流程圖。
   (2)審查不符規定者列舉不符原因,函復申請者結案。
   (3)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型式審認證明(式樣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