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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據)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陸經字第0九一00
  二一八二二號函辦理。
二、(制定目的)
    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春節及其前後期
  間以間接方式飛航包機載運大陸臺商及其眷屬返鄉過節(以下簡稱「大
  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三、(申請資格)
    申請「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為限。
四、(停降航點)
    業者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其去程(由臺灣飛往
  大陸)及回程(由大陸飛回臺灣)均應中停降落香港或澳門機場。
五、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
  海浦東或虹橋機場,臺灣地區則限定為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
六、(包機期間)
    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之期間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共計十六天。
七、(飛航架次、額度)
    「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之飛航架次及額度不予限制,但
  以不影響航管作業、國內春節疏運作業為原則。
八、業者申請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
  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高雄國際機
  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九、(承載對象)
    搭乘「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之旅客,回程限定在大陸之
  臺商及其眷屬;去程則以自大陸搭間接包機返臺之臺商及其眷屬,再搭
  包機前往大陸者為限。臺商及其眷屬名單之審核,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辦理,具體名單之擬定,由海基會與大陸
  臺商協會聯繫。
十、業者申請飛航「大陸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
  務審查合格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
  副本及經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
  種飛航-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業者並應
  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將經境管局許可之旅客名單補送民航局。
    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航機
  務查核。
十一、(其他事項)
      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香港或澳門等民航主管機關對於「大陸
    臺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准駁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十二、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等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