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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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03年5月14日第25次會議審查通過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自由氣球,指非藉由機械推動輕於空氣之載人航空器(包含充
氣自由氣球及熱氣球),適用範圍包含自由氣球之載人飛航及繫留作業。自由氣球相關資訊
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熱氣球專區」網頁查詢。
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搭乘票包含相關憑單。【  】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得視實際營
運狀況填寫。

壹、應記載事項:
一、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載明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電話、傳真、網址、電子信箱、
    服務專線)、營業所所在地地址及搭乘之限制。活動使用之球體及駕駛員均應經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核准,並將相關核准函日期、文號暨相關資料於售票處(搭乘處、集合處)
    及網站等揭露。
二、搭乘票應載明開票日期、開票地點、價格、使用限制及搭乘時間(例如:於正常情形下
    ,搭乘時間約 _____分鐘,不過在 _____(天候因素等不可抗力)情形下,時間會被縮
    短,或被延長)。
    自由氣球載人飛航搭乘票得於有效期限或當次場次屆期前,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
    自由氣球繫留作業搭乘票得於活動結束前,憑票請求辦理退票還款。
三、乘客辦理退、換票時,應向活動主辦單位、業者或代售單位辦理退、換票手續。活動主
    辦單位、業者或代售單位得酌收票面價百分之【
    】退票手續費(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但申請退、換票之事由不可歸
    責於乘客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四、乘客換票時限為該搭乘票所載搭乘時間前【  】日(不得多於十日)。但於換票時限屆
    至前購買,迄於時限屆至後始收受搭乘券或搭乘前仍未收受搭乘券者,亦得退、換票。
五、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提供乘客搭乘票毀損、滅失及遺失時之搭乘機制並詳加說明。購
    買記名式搭乘票者持有身分證明或購買證明,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不得拒絕乘客搭乘。
六、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與乘客雙方發生搭乘糾紛無法立即解決時,雙方應依消費者保護法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七、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就乘客於自由氣球中或於上下自由氣球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
    致死亡、傷害或財產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因可歸責於乘客之故意或過失事由而發
    生者,得免除或減輕賠償。
八、乘客於活動區範圍內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協助救護或送醫,如
    違反前述規定者,對乘客因此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賠償責任。
九、乘客搭乘之限制應依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或備查之自由氣球相關作業或管理手冊,及
    該局「熱氣球載人飛航活動或繫留作業」民航通告辦理。
十、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
    之標準。
十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十二、運送契約條款如較本應記載事項規定標準對乘客更為有利者,從其約定。
十三、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乘客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
      容。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可片面更改契約內容,而乘客不得異議。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約定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可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
四、不得約定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違反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等事項。
五、不得以「概不負責」之記載,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六、不得為僅因乘客違反使用須知、禁制標誌或管理人員之指示,致生損害時,活動主辦單
    位或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之記載。
七、不得記載如遇天候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機械故障恕不退票,或其他概括免除義務或責任條
    款。
八、不得記載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不得預先免除或減輕活動主辦單
    位或業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九、不得記載乘客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十、不得記載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得預先免除或減輕與履行輔助人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