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機關為建立長期性、全天候
、制度化的緊急通報處理系統,針對各種災害能及時掌握與回應,特
訂定本要點。
二、災害範圍之界定:
(一)觀光旅遊災害(事故):
1.旅遊緊急事故:指因海難(海嘯)、劫機、火災、天災、車禍
、中毒、疾病及其他事變,致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情事。
2.國家風景區事故:較大區域性災害,損失重大,致區域景點陷
於停頓,無法對外開放。
3.遊樂區事故:觀光地區遊樂設施發生重大意外傷亡者。
(二)其他災害:
1.發生全面性或較大區域性之颱風、地震、水災、旱災等天然災
害,致處、站陷於重大停頓者。
2.其他因海難(海嘯)、火災、爆炸、核子事故、重大建築災害
、公用氣體、油料、電氣管線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影
響景點旅遊與公共安全之重大災害者。
3.辦公廳舍災害事故:所轄機關辦公廳舍內,公共設施因故受損
,致有公共安全之虞者。
4.因發生海難(海嘯)災害前加強海濱遊憩據點之海嘯警報傳遞
注意事項,詳如附件六
三、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災害規模分級:
1.甲級災害規模:
(1)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人以上者。
(2)海難(海嘯)等災害造成傷亡或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
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局長認為有陳報之必要
者。
2.乙級災害規模:
(1)旅行業舉辦之團體旅遊活動因劫機、火災、天災、海難、中
毒、疾病及其他事變,造成旅客傷亡或滯留之情事。
(2)國家風景區(含原台灣省旅遊局所轄風景區)內發生三人以
上旅客死亡或九人以下旅客死傷之旅遊事故。
(3)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亡人數三人以上或死傷人數達九人以下
。
(4)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承辦單位認為有陳報之
必要者。
(5)所轄機關辦公廳舍內,公共設施因故受損,致有公共安全之
虞者。
3.丙級災害規模:
(1)觀光旅遊事故發生人員死傷者或無人死傷惟災情有擴大之虞
者或災情有嚴重影響者。
(2)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者。
(二)災害通報層級:有關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均請先通報本局及當
地縣(市)政府消防局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如經審查災害達乙
級規模以上時,由本局轉陳交通部路政司(觀光科)並複式通報
交通部交通動員委員會(上班時間)或交通部值日室(非上班時
間),另由交通部複審規模、層級後,陳報相關上級單位。
四、各類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機:
(一)災害事故發生時,其相關機關應立即成立,並即通報本局主(協
)辦單位。
(二)本局主(協)辦單位得視災害狀況簽奉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
核准後成立。
(三)各類中央災害防救中心成立時,本局及所屬各相關機關應立即配
合成立。
(四)依前述條件,上班時間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由各業務單位直接
掌握狀況(下班前,則應以書面狀況會知人事室,俾使值日同仁
掌握狀況);非上班時間,則由本局值日同仁即配合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並兼任通報聯繫工作,視狀況參照「觀光局及所屬單位主
管通訊錄」通報本局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緊急應變小組連
絡人或業務主管,併參照「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通訊錄(如附件
五)」通報交通部。
五、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職掌:(非上班時間由本局值日同仁兼任本項
工作)
(一)災情之收集、通報及陳報各業務單位主管。
(二)善後處理情形之彙整。
(三)相關機關之聯繫。
(四)緊急應變作業之通報。
(五)適時發布新聞。
六、通報作業:
(一)本局受理災害通報之主(協)辦單位:(如附件一)
(二)害通報程序:
1.電話通報: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於獲悉所轄發生災害時,
應迅速查證,並立即電話通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主(
協)辦單位。
2.傳真通報:除電話通報外,並應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傳送「
觀光局所屬各單位(管理處)災害通報單」予本局(如附件二
)。
3.後續通報:嗣後除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外,原則上
每隔四小時傳送一次「交通部觀光局災害通報彙總表」予本局
(如附件三),俾掌握災情及時回應。
(三)本局主(協)辦單位承辦人員接獲通報,經查證無誤後,應即簽
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並電話通報交通部路政司(如無法
通報時,得循複式通報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
(四)除電話通報外,本局相關人員並應於一小時內以「交通部觀光局
災害通報單」(如附件四)通報交通部路政司(觀光科)並複式
通報交通部交通動員委員會。
七、本局同仁奉派進駐各類中央災害防救中心,以及本局或所屬各機關成
立緊急應變小組時,相關工作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通報相
關事項,往、返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具;相關之通訊、交通、加班
費用得依需要核實報銷,並不受一般加班規定限制。
八、所轄發生災害時,本局暨所屬相關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在無安全顧
慮的情況下,應立即至現場瞭解實際狀況,必要時並陳報局長、副局
長、主任秘書親自到現場瞭解損害及搶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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