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
一、大專校院: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如附表六);其積分總和,依附表
七設定各大專校院主計員額與所在學校教職員總額之比率:
(一)年度預算金額。
(二)建教合作及科技部、教育部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筆數。
(三)統計報表數。
(四)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數。
(五)學生人數。
(六)系所數。
(七)所在校院教職員總數。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佐理人員一人;
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四十班至七十九班,技術型、綜合型高
級中等學校二十五班至七十九班,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八十班以上或
設有分部、分校、進修部者得再各增置佐理人員一人。特殊教育學校
及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專業群、科、綜合高
中學程者,比照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三、國民中、小學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國民中學三十六
班至六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七十班以上
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小學六十班至
九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一百班以上或教
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
未滿二十五人者,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指派人
員兼任,或合併設置主計機構。
四、國民中、小學之班級數累計增減未超出上次調整主計員額時之班級數
三班者,得暫不調整主計員額數。
〔立法理由〕 一、明定公立學校主計員額設置之類型及基準。
二、本條係參酌主計員額設置原則第四點、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第五
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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