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機關(構)或配合組織調整、改制之各機關(構),其主計機構員額 依本標準之規定計算,如有增減,再本於精簡原則,逐年調整。
一、明定新設機關或配合組織調整、改制之各機關,其主計機構員額之設 置規定。 二、本條係參照「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主計機構設置原則」壹、二 、(一)、1 之規定,予以整併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