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地方政府機關(構)主計機構設置處(室)基準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設主計處。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構)設會計室,其預算執
    行規模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且職員、聘僱人員預算員額及臨時人員未
    達二十人者,會計室主任得指派適當人員兼任;統計業務繁重者,得
    分設統計室。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構)預算執行規模連續三
    年達新臺幣二千萬元或職員、聘僱人員預算員額及臨時人員連續三年
    達二十人者,得設會計室。
四、鄉(鎮、市)公所設主計室,必要時得設主計員。
五、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設會計室。
六、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得設
    會計室。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條例第七條並考量機關層級、組織型態、附屬機關(構)多寡
    及主計業務繁簡等因素,明定地方政府機關(構)主計機構設置處(
    室)之基準。
二、第一款係配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直轄
    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名稱為處、第十一條第
    一項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縣(市)政府一
    級單位為處之規定及現況訂定。
三、第二款係配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直轄市政府所屬
    一級機關內部單位為…室、第十五條第二項有關縣(市)政府一級單
    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設
    立之規定,並考量上述第一點所列機關層級等因素,與實際業務運作
    之需要,及參照「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主計機構設置原則」貳
    、一、(二)之規定訂定。
四、第三款係配合現況及審酌主計業務繁簡因素與實際業務運作之需要訂
    定。
五、考量鄉(鎮、市)公所必須編製總預算,主計業務較為複雜,其主辦
    主計職務需具有一定主計資歷之人員擔任,俾利運用其主計專業有效
    協助推動鄉(鎮、市)業務,以主計員係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
    職等,與科員職務列等相當,或遴員不易,或有意願調任者之資歷甚
    淺,主計專業不足,均有礙主計業務之順利推動,爰衡酌業務繁雜程
    度及所面對環境等因素,並配合現況與實際需要,於第四款明定鄉(
    鎮、市)公所設主計室。另審酌目前尚有部分鄉(鎮、市)公所因位
    於離島,遴員不易及主計人力不足,暫採取設主計員或兼任之方式辦
    理,其未來仍須檢討調整改設主計室方與其他鄉(鎮、市)公所之組
    設衡平且符合實際推動業務需要,尚非其未達設室標準。是以,考量
    該等鄉(鎮、市)公所之特殊情形,爰於第四款後段增列必要時得設
    主計員之規定。
六、第五款係配合現況及實際業務運作之需要訂定。
七、第六款係配合主計員額設置原則第四點、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第
    五條及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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