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
組、股)辦事之原則如下:
一、中央政府機關(構)之主計處、會計處、統計處分科(課)辦事。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處分科辦事。
三、中央政府三級以上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
    ,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得分科(課、組
    )辦事。
四、中央政府四級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
    )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
    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者,得分課(股)辦事。
各級主計機構內部單位名稱,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命名原則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一、明定各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分科(課、組、股)辦事之原
    則,及各級主計機構內部單位名稱命名原則。
二、本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涵義,依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規定。
三、本條第一項係由現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修正移列,其中有關公營
    事業機構主計機構之內部組織規定移列於第十四條規定。
四、又本條第一項所規範其分科(課、組、股)辦事之規定,並配合中央
    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等相關組織規定予以訂
    定。
五、第一項第四款有關中央政府四級機關(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所屬機關(構)之主計室、會計室、統計室,其主辦人員職務列
    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者,得分課(股)辦事者,應
    以各該機關業務單位亦得分設內部二級單位辦事者為限。
六、第二項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明定各級主計機構內
    部單位名稱之訂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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