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人員陞遷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各級主計機構主計人員之陞遷,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
    任免遷調辦法、主計人員遷調規定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所屬下列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
    核定:
  (一)中央機關、直轄市政府及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
        等職等為薦任(派)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主辦人員及薦任
        (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之佐理人員;但最高官等職等為
        薦任(派)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之科長及組長職務,由行政院主
        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核派。
  (二)縣(市)政府主計室暨所屬主計機構按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
        職等為薦任第八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應依下列規定組成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相關事宜:
  (一)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含簡任第
        十職等)以上,且所屬職員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各一級主計機構
        〔含各縣(市)政府主計機構〕,應設甄審委員會,必要時,會
        計、統計二單位合併組成之;通過之人事案件,各依授權規定派
        職。
  (二)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含簡任第
        十職等)其所屬職員人數不足三十人之各一級主計機構,不設甄
        審委員會,其人事甄審案件參加總處人事甄審委員會;通過之人
        事案件,依授權規定派職。

四、各主計機構職務出缺,辦理甄審作業,「本機關」界定,係指具有任
    免核定權之主計機關(構)及其所屬各級主計機構。但依授權規定核
    派之各一級主計機關(構),以該一級主計機關(構)及其所屬各級
    主計機構為本機關之範圍。

五、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人員陞遷作業程序:
  (一)總處人員陞遷作業部分:
        1.總處各單位職務出缺,為考量個人是否有遷調該職務意願,責
          成職缺所在單位上載總處行政知識網公告欄,公告五天(如逢
          例假日順延補足五天)後,將應徵者,與職缺所在單位具有擬
          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積分高低順序列冊及填造資績評分
          表送人事處彙整,簽准主計長同意後,提總處人事甄審委員會
          審議;以上作業程序取代原應由總處人事處將具有擬陞任資格
          人員造冊送總處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之規定。
        2.總處各單位辦理所屬人員之陞遷,得設甄審作業小組,其未設
          者,該單位主管亦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有關規定辦理甄審作業
          。
  (二)總處辦理所屬主計機構人員陞遷作業部分:
        1.參加總處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之職缺,為考量部分職缺重要性
          ,有關「各一級主計機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人員、薦任
          第九職等以上會(統)計主任及三十人以下一級主計機構之薦
          任第九職等科長」等職務出缺,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提報職缺,
          函送總處上載全國主計網之「職缺通報」欄公告五天(如逢例
          假日順延補足五天)後,將應甄者資料彙整依陞遷法有關規定
          辦理甄審作業;以上作業程序取代原應由總處人事處將具有擬
          陞任資格人員造冊送總處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之規定。
        2.各職缺候選人由人事處依資績評分排列優先順序,簽准主計長
          同意後,提總處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人事案件,由原
          報缺之一級主計機構依人事作業程序報派。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人員陞遷作業部分:
        各一級主計機構依授權規定辦理所屬人員陞遷,其職缺由兼辦主
        計人事業務人員簽報主辦人員決定「內陞」或「外補」,如擬外
        補應將職缺上載全國主計網之「職缺通報」欄公告五天(如逢例
        假日順延補足五天)後,彙整資料依陞遷法有關規定辦理甄審作
        業。

六、主計人員陞遷推薦之作業規範如下:
  (一)各級主計人員參加總處或其他一級主計機構及所屬之職缺甄審(
        選)時,總處單位主管或一級主計主辦人員曾任或現任應徵人員
        之主管一年以上者,得主動或依應徵人員請求,就其實際表現情
        形填具推薦表(如附表),送請總處用人單位主管或其他用人機
        關(構)一級主辦人員參考。
  (二)前項推薦表係為深入瞭解應徵人員能否勝任擬陞遷職務之參考,
        各推薦人應秉公正負責、客觀舉才之態度,確實提供可具體評估
        應徵人員工作績效、學識能力、品德操守及合作態度等表現之資
        料,所填資料並均應列為機密,不得對外公開。
  (三)該推薦表填妥後,請各推薦人務必密封交予被推薦者(未予密封
        之推薦表視為無效),連同其他表件於應徵期限內一併寄送辦理
        甄審(選)機關(構),或逕於應徵期限內密送,提供總處用人
        單位主管或其他用人機關(構)之一級主辦人員參考。
  (四)總處或其他一級主計機構及所屬之職缺辦理甄審(選)時,不得
        以上開推薦表之有無,限制應徵人員參加甄審(選),其推薦內
        容亦不得作為核評其資績評分時,各項考評項目之評分依據。

七、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所屬人員陞遷作業,應依「行政院主計總
    處及所屬主計機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擬具候選人資績評分,
    並依「主計人員陞遷序列表」所訂陞遷序列逐級辦理。

八、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副主管、直轄市議會及縣(市)議會會計
    主任之任免遷調,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條之規定,得免經甄審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