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規程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處處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程辦理。

主計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主計長輔助之;其他各
級主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凡兩單位以上會同辦理之事項,應聯繫協調,由關係較多之單位主辦。

各單位主辦事項,須向其他單位徵集資料者,應由主辦科級以上單位向對
方調取。

凡編印之預算、決算、各種統計書刊與本處施行計畫報告及重要會議、會
報紀錄等,均應酌送科長以上人員參辦。

有關法規之整理及施政計畫報告等之編製,應由各單位及時充分供給承辦
單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