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會議
主計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舉行臨時會議。主計會議議程,應於開會
前送各與會人員研閱。

主計會議須由主計長、副主計長、主計官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案
須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定。

主計會議之決議案,由主計長核定後施行。

本處公務會報每兩月開會一次,由主計長、副主計長及各單位科長以上主
管人員參加;有關決定事項經主計長核定後施行。

本處為加強中央、地方主計工作之聯繫、協調,得視需要舉行會報或業務
檢討會議。

依照動員月會實施辦法之規定,舉行動員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