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服務規則
本處新任職員於接奉派令後一個月內報到,其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報到者
,應先簽請主計長核准。

本處職員每日依照規定時間簽到辦公,在辦公時間以外或各種例假遇有緊
急重要事件,得加班辦理。

辦公室內非因公務接洽,不得接見賓客。

本處輪派值日人員,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本處職員請假,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本處離職人員應依照規定辦理交代,並填具本處離職人員交代查核報告表
,交代清楚陳奉核准後,發給離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