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總務司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本處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及營繕工程事項。
  (二)本處工友管理事項。
  (三)本處房屋、車輛、機具之管理、分配、修護事項。
  (四)本處環境衛生及水電管理事項。
  (五)本處工友、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事項。
  (六)本處員工實物配給代金領發事項。
  (七)本處財物、廢品處理事項。
  (八)本處員工文康活動協辦事項。
  (九)本處員工輔購住宅及貸款事項。
  (十)本處員工消費合作有關事項。
  (十一)交辦及其他不屬於各科主管事項。
二、第二科
  (一)本處員工薪津名冊編製及領發事項。
  (二)本處員工各項貸款、儲蓄、稅捐等扣繳事項。
  (三)本處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契據之存管、移轉及帳表之登記、
        編報事項。
  (四)本處額定零用金收支結報事項。
  (五)本處財產之清點、核對、登記、保管、租典、撥借、報廢及報表
        編製事項。
  (六)本處物品之保管、收發、登記、報廢及報表編製事項。
  (七)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三、第三科
  (一)本處印信之典守與監印事項。
  (二)本處公文收、分、發事項。
  (三)本處公文書表之打印、繕校、複製事項。
  (四)本處所屬主計機構印信申請製(換)發、啟用拓模及繳銷事項。
  (五)本處公文稽催事項。
  (六)本處文書處理方法改進與工作輔導事項。
  (七)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四、第四科
  (一)本處檔案管理制度之建立事項。
  (二)本處歸檔案件之點收、分類、編目、典藏、清理、移轉、查調及
        鎖燬事項。
  (三)本處機要案件列管事項。
  (四)本處檔案管理所需設備、表卡、冊薄設計事項。
  (五)本處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六)本處各單位委託保管資料事項。
  (七)檔案管理業務之協調事項。
  (八)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科主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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