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委員、專門委員、十職等編審之工作,由主計長、副主計長隨時指定 之。其派在各單位者,承所在單位主管之命,辦理與該單位業務有關之左 列事項。 一、法令、規章、制度、計畫、方案之研訂、設計、審查事項。 二、中外法規、制度資料之蒐集、整理、譯述事項。 三、各種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四、承辦特定業務及重要文稿與報告之撰擬、審核事項。 五、其他專案研究及交辦事項。 派在各單位工作之十職等以上視察,在未辦理視察業務期間,其工作準用 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