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研究委員、專門委員、十職等編審之工作,由主計長、副主計長隨時指定
之。其派在各單位者,承所在單位主管之命,辦理與該單位業務有關之左
列事項。
一、法令、規章、制度、計畫、方案之研訂、設計、審查事項。
二、中外法規、制度資料之蒐集、整理、譯述事項。
三、各種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四、承辦特定業務及重要文稿與報告之撰擬、審核事項。
五、其他專案研究及交辦事項。
派在各單位工作之十職等以上視察,在未辦理視察業務期間,其工作準用
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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