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會計室分設二組,各組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組
  (一)本處單位概算、預算編製事項。
  (二)本處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本處預算執行控制審核事項。
  (四)本處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開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五)本處年度歲出應付款申請保留事項。
  (六)本處動支預備金事項。
  (七)本處代收代付款處理事項。
  (八)本處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九)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單位概算、預算核轉事項。
  (十)交辦及其他有關本組主管事項。
二、第二組
  (一)本處會計紀錄登記及會計報告編製事項。
  (二)本處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及支票會簽事項。
  (三)本處庫存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查核事項。
  (四)本處暫付款清理事項。
  (五)本處單位決算編製事項。
  (六)本處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送審事項。
  (七)本處會計憑證、簿籍依法銷毀事項。
  (八)本處公務統計之編報、分析事項。
  (九)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決算核轉事項。
  (十)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公款支付時限及會計事務之督導事項。
  (十一)本室及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會計人員考績、考成、獎懲事項
          。
  (十二)本室文件之收發、分辦、查催事項。
  (十三)交辦及其他不屬於第一組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