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應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對依權責賦予逕行處理之事件,除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者外
    ,應負責主動辦理。
二、對依職權不得逕行決定之事件,應擬具具體意見,簽請上層核示再行
    辦理或以簽稿併送方式送陳核定。
三、各層負責人員擬辦、審核及核定之文件,其範圍另以行政院主計處分
    層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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