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各層負責人員處理該管業務案件,未盡應有之注意,所負怠忽之責任如左
:
一、程式方面:
  (一)應辦院稿而誤用處稿或應辦處稿而誤用院稿,由承辦人負責,主
        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簽之紙張使用不適當或書寫超出格式以外,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三)未能符合一文一事之原則,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主旨未能符合一段完成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
        責。
  (五)說明及辦法敘述未能符合一項一意之要求,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六)書表編製方法錯誤,由主管科長負責。
  (七)速別或機密等級區分不適當,由主管科長負責。
  (八)應具備之前案或必要文件而未檢附,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九)案卷未能整理裝訂整齊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程序方面:
  (一)未按規定權責或職掌處理公文,由主管科長負責。
  (二)應予辦理之公文,而以存查方式處理,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
        連帶負責。
  (三)應送會相關單位而未送會或需送會多數單位而未能注意時效以影
        印本分會,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先簽後稿或簽稿併陳之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五)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一層或第二層核定之公文而第二層
        或第三層予以核定,由核定之主管負責。
  (六)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應為第二層或第三層核定之公文而陳送第
        一層或第二層,由第二層或第三層主管負責。
三、行款方面:
  (一)機關或首長之名銜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對上行、平行、下行之稱謂應用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
        長連帶負責。
  (三)應分行之機關遺漏,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書寫「受會單位名稱」之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
        連帶負責。
  (五)承辦人及核稿人之簽名位置不適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
        帶負責。
四、文字方面:
  (一)重要事項漏未敘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引用日期、文號、人名、地名、科目等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
        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用詞不當或意義含混,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未能符合規定用語或用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字句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六)字體不清晰,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七)未按規定使用標點符號,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五、數字方面:
  (一)未能按照規定標準計算,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二)有關數字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應為大寫之金額數字誤用小寫,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
        責。
六、法令方面:
  (一)有法令規定而未能按照法令處理,或引用法令條文錯誤,由主管
        科長負責。
  (二)對法令規定誤解或曲解,由各該科長負責,其主管、副主管連帶
        負責。
  (三)法規、制度、計畫、方案擬訂欠完善妥適,由承辦人、各該科長
        及其主管、副主管負責。
  (四)應加蓋「授權代判」之章戳遺漏或所列授權項目錯誤,由主管科
        長負責。
七、處理意見方面:
  (一)未能針對案情主旨研究清楚擬具處理意見,由承辦人負責,主管
        科長連帶負責。
  (二)所擬辦法欠周延,由承辦人負責,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三)引用成案錯誤,致同一案件之處理辦法前後矛盾,由承辦人負責
        ,主管科長連帶負責。
  (四)根據調查或視察報告處理之事件,如事實錯誤,由報告人負責;
        其處理意見不當,由各該局、司、處、  室主管負責。
  (五)決定辦法不當,由各局、司、處、室主管負責。
八、其他方面:
  (一)已繕發文件書表文字或數字打繕錯誤,由打(繕)人負責,校對
        人連帶負責。
  (二)文書收發、登記、送達、監印、歸檔之錯誤,由各該經管人員負
        責。
  (三)各局、司、處、室、科會簽會辦之文件,其公文時效應由主辦局
        、司、處、室、科負責,但會辦單位如有積壓遲延,由會辦單位
        負責。
  (四)文卷公物如有遺失損毀,由保管人負責。但因不可抗力以致損失
        者,不在此限。
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公文逐級核轉至秘書室仍發現錯誤者,其局、司、
    處、室主管及副主管應連帶負責;經秘書室核稿轉陳而仍發現錯誤者
    ,視其情節秘書室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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