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或
    授權核定者,均應以本處名義行之,並依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規定
    蓋用印信。
二、以各該局、司、處、室對外行文時,蓋用各該局、司、處、室主管職
    章或條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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