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作業準則
本中心各組之技術性業務依照技術規範辦理。

關於各機關申請支援作業(使用機器時間)依照「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
資料中心支援使用機器時間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關於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核、查核、輔導等,本中心除依照「
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中有關審核、查核事項
,並應送會本處第一、二局,俾作業務上之聯繫。

關於服務、文書、及事務管理,依照本中心所編「行政業務作業手冊」規
定辦理。

本辦事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本辦事細則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