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對該管業務負責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工作負依限完成與稽催之責。
三、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四、對該管業務與工作負與有關機關及本中心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工作或文件,所引用技術或法令,負有正確妥
    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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