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
    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應以本中名義行之。並依「公文處理」規定蓋
    用印信。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
    層核定範圍之事項,以各該組、室名義行之,並加蓋主管職章或腰形
    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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