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 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應以本中名義行之。並依「公文處理」規定蓋 用印信。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 層核定範圍之事項,以各該組、室名義行之,並加蓋主管職章或腰形 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