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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機關主計機構名稱、主辦人員職稱及內部組織,有不適用第六條、第 七條及前條規定者,得比照所在機關內部組織及同等級人員定之。佐理 人員之職稱,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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