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主計機構名稱、主辦人員職稱及內部組織,有不適用第六條、第
  七條及前條規定者,得比照所在機關內部組織及同等級人員定之。佐理
  人員之職稱,比照所在機關同等級人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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