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
  計、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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