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
      院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
      諮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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