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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人員,指辦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人員。 主計人員分為主辦人員及佐理人員。中央主計機關之主計官及各機關綜 理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人員為主辦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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