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稱曾任官等、職等或相當官等、職等之主
  計職務及年資及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款所稱曾任主計職務及年資,包
  括行政法人由政府機關(構)改制成立者,原機關(構)現有編制內依
  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主計人員於機關(構)改制之日隨同
  移轉行政法人繼續任用者,其繼續任用之主計職務及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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