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所稱修習主計學科或相當主計學科畢業,指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修習會計或統計學系、輔系、研究
  所或在其他學系(所)曾修習與會計、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十二學
  分以上;其所修習科目,按公務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
  試專業科目,參酌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
  內容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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