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構),指中央政府、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及其所屬編列公務機關預算或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之
  各級行政及立法機關(構)。所稱公立學校,指各級政府所設立之各類
  學校。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三條各款所列事
  業機構。
  直轄市、縣(市)議會會計室之設置,分別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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