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得置副處長,以所在機關主計
  業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且所在機關業務單位置有副主管職務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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