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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得置副處長,以所在機關主計 業務繁重,附屬機關眾多,且所在機關業務單位置有副主管職務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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