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八條所置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為綜理各該機關歲計、
  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主辦人員。
  中央機關統計業務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指派人
  員兼辦者,辦理該機關統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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