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指未列有
  官等、職等之公營事業機構及軍事機關(構)、軍事學校相當官等、職
  等之主計職務。
  前項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應以經中央主計機關納入管理者為限
  。
  第一項公營事業機構中未列有官等、職等之交通事業機構主計職務,其
  相當官等、職等之對照,按各該機構組織法規所定,得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任用之相同職務之職務列等予以認定。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資位薪級,於採認其曾任主計職務年資時,應依前
  項認定之相當官等、職等範圍內,予以對照。如有高於所認定相當官等
  、職等之薪級年資,依前項所認定相當官等、職等之最高職務列等予以
  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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