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逕行核辦。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及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主計人 員之任免、遷調,由一級主計機構層報總處核定或授權一級主計機構核定 。